国家公园大家谈 | 《国家公园法》的立法意义与未来展望
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经十四届日本av片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历经十年试点探索的国家公园事业,终于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作为我国首部国家公园的专门立法,其系统地回答了国家公园“是什么”“怎么建”“怎么管”的问题,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关键一步。
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以“统一”为前提,实现事权集中与体系贯通。“统一”在于破除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长期存在的多部门分而治之的困境。《国家公园法》确立了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日本av片 国家公园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实现了对自然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了由国家主导、纵向贯通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还赋予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使得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承担执法责任,解决了以往委托执法中存在的权责失衡问题,实现了管理事权与执法权的统一,为强有力的保护提供了组织保障。
以“规范”为准则,推动管理法治化与标准化。《国家公园法》要求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公园标准体系,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总体规划,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该法将规划编制、设立程序、分区管控、确权登记、执法监督等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确保一切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标可循,使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
以“高效”为目标,优化运行机制与协同效能。“高效”体现在减少内部耗散、优化资源配置,以最小管理成本达成最优保护效果。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与数据整合应用,推行日常巡护、科学评估和统一执法,优化管理流程与监督考核。且对于跨省域的国家公园,如涉及四川、陕西、甘肃三省的大熊猫国家公园,横跨福建、江西两省的武夷山国家公园,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相关省级人民日本av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建设重大事项。通过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实现对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全方位、高效率监管。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与发展
对内实施分区管控与权益保障。依据生态价值与敏感程度,《国家公园法》将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理。核心保护区作为生态系统的核心载体,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一般控制区则承担生态缓冲与协调发展功能,允许开展与保护目标相兼容的有限活动。通过“因区施策”的模式,在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的同时,为科学利用和社区发展划定了清晰的空间边界。通过创设生态管护岗位,鼓励参与经营性服务等方式,引导国家公园内的原有居民参与到国家公园的保护之中,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刚性约束与弹性引导的结合,将当地社区从生态保护的被动受影响者,转化为主动参与者和利益共享者。
对外推动区域协同与全民共享。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公园法》明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使国家公园与周边地区在保护目标、产业布局和发展路径上相互协调。在具体制度上,通过设立免费开放日、提供门票优惠、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让全民有更多机会亲近自然、体验自然。在资金保障方面,以财政投入为主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生态补偿、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入,保障国家公园在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科研监测、自然教育以及社区发展等方面的长期资金需求。此外,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日本av片 价值实现方式,让守护绿水青山的地区和个人,能够共享国家公园的保护成果,在保障生态保护持续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
遵循自然规律,实现整体系统保护
坚持生命共同体理念,推动系统性治理。自然生态系统内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任何环节的破坏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为避免过去单一要素、单一问题的碎片化治理模式,《国家公园法》要求必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特性和规律,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在治理对象上强调对整个生态系统和功能的维护;在治理方法上统筹考虑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栖息地破碎化等多重问题,制定协同的解决方案;在规划设计上确保保护行动与更广阔地域的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过程相衔接,从而在顶层设计上奠定整体系统保护的根基,实现对生态问题的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管理。
运用适应性管理,实现精准化保护。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就必须承认并尊重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和复杂性。《国家公园法》所规定的管理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生态系统自身的演替、变化以及人类认知的深化而不断调整优化。其鼓励和支持基于持续的科学监测与评估来实施保护。通过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的长期跟踪,管理者可以精准掌握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和演变趋势,从而针对不同区域的特征、不同物种的习性,乃至不同季节的生态节律,因时制宜、因地施策实施精细化管理。强调建设信息化监测网络体系,为生态修复和物种保护提供实时、科学的数据支撑,使保护措施从静态的“划圈”看守,升级为动态的、基于证据的科学决策。
未来展望,从法律文本迈向治理实效
强化立法协同与配套制度细化。作为国家层面立法,《国家公园法》需要下位法的配套细化才能有效实施。国家公园所在地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快地方立法进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跨省域国家公园,应当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确保不同省份对同一国家公园的管理标准、执法尺度统一。此外,法律中确立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生态保护补偿、经营性服务、生态日本av片 价值实现等制度,仍多为原则性规定,迫切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使其真正“落地生根”。
推动跨行政区协调机制的实质化运作。《国家公园法》虽明确提出要建立跨省域的协调机制,但协调机制从有形到有效,还需要在机构设置、程序规则以及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武夷山国家公园闽赣两省联合调研、会商的经验,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国家公园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未来,针对跨行政区域协调机制如何运作的问题,在机构设置上,可以设置常设的协调办公室等实体机构;在程序规则上,需要明确协调事项的范围与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在保障措施上,配套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执法队伍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形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模式。
注重人才培养,打造专业化执法队伍。国家公园的管理工作不仅涉及生态保护与环境监管,还涵盖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协调等多个方面。因此,国家公园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综合性能力。未来,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着力打造“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通过系统化、常态化的培训,使国家公园的执法人员既精通生态环保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熟练掌握执法程序的同时,还具备沟通协调等综合能力,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与科学管理的水平,为国家公园的严格保护和长效治理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秦天宝)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